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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壽豐國中 - 人事 | 2017-01-20 | 點閱數: 1508

一、  依據花蓮縣政府106年1月5日府人訓字第1060002111號函辦理。 
二、  本案核定主要內容如下: 
(一)  國旅卡休假補助費8,000元限用於觀光旅遊,做法如次: 
1、  公務人員得申請國旅卡休假補助費超過8,000元者: 
(1)  8,000元限用於觀光旅遊行程,公務人員可於交通部觀光局(以下簡稱觀光局)規劃之產品中自由選擇參加,包括:甲、第1類:參加各機關辦理之團體旅遊。乙、第2類:參加旅行社辦理之團體旅遊。丙、第3類:透過旅行社選購「台灣觀巴」及「台灣好行」旅遊服務網站之套裝旅遊產品等。 
(2)  其餘部分,得由公務人員於國旅卡特約商店自行運用。 
2、  公務人員得申請國旅卡休假補助費未超過8,000元者:不強制消費於觀光旅遊,由公務人員於國旅卡特約商店自行運用。 
3、  前揭觀光旅遊消費及一般國旅卡特約商店消費,均依刷卡金額核實(1:1)補助。 
4、  為回應公務人員訴求,並配合檢核系統修正期程,請觀光局於106年3月底前完成國旅卡檢核系統之檢討,並推出第4類更符合個人自行規劃需求之遊程。 
(二)  新制辦理期間及配套事宜: 
1、  國旅卡新制於106年1月1日啟動,俟1月20日新檢核系統上線後,即可核銷領取補助。 
2、  學年制人員自106學年度(106年8月1日)起實施1年。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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佚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