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| 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年11月13日北市教特字第1076065916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 旨揭安置管道申請條件(須同時具備下列兩項資格): |
(一) |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或非應屆畢業生(含106學年度以前)。 |
1、 | 臺北市國民中學107學年度應屆畢業生。 |
2、 | 臺北市國民中學106學年度(含)以前畢業生且目前未具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籍者。 |
3、 | 非臺北市國中畢業或具同等學力,且設籍臺北市並有居住事實者。所謂「居住事實」認定證明,必須檢附107年度7月至12月任一月份之戶籍謄本正本及居住地水費或電費收據證明。 |
(二) | 107年12月31日前已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登錄,並領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證明之各類身心障礙學生。 |
三、 | 旨揭安置管道重要期程如下: |
(一) | 國中學校請於107年12月17日(星期一)至108年1月7日(星期一)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(https://www.set.edu.tw/)(以「學校學務」權限登入)完成線上報名資料填報作業。 |
(二) | 國中學校請依行政區於108年1月10日(星期四)及108年1月11日(星期五)將報名資料送至臺北市立啟智學校北區特教資源中心辦理報名事項(詳見簡章第3頁)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