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花蓮縣政府106年1月4日府人訓第1050249390號辦理。
二、106年1月31日前各機關退休、離職人員得不適用本措施第5點第1款第2目有關觀光旅遊額度之規定,其補助總額均列為自行運用額度。
三、有關國民旅遊卡新制係先行試辦1年,並由國家發展委員會進行滾動檢討,未來本措施將配合檢討修正。
四、交通部觀光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國民旅遊卡新制及「觀光旅遊」之意涵、實施方式等細節所擬具之Q&A,將於近期登載於國民旅遊卡網站(http://travel.nccc.com.tw/chinese/index.htm)。
五、檢送修正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」第3點、第5點、附表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