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依據花蓮縣政府106年1月5日府人訓字第1060002111號函辦理。
二、 本案核定主要內容如下:
(一) 國旅卡休假補助費8,000元限用於觀光旅遊,做法如次:
1、 公務人員得申請國旅卡休假補助費超過8,000元者:
(1) 8,000元限用於觀光旅遊行程,公務人員可於交通部觀光局(以下簡稱觀光局)規劃之產品中自由選擇參加,包括:甲、第1類:參加各機關辦理之團體旅遊。乙、第2類:參加旅行社辦理之團體旅遊。丙、第3類:透過旅行社選購「台灣觀巴」及「台灣好行」旅遊服務網站之套裝旅遊產品等。
(2) 其餘部分,得由公務人員於國旅卡特約商店自行運用。
2、 公務人員得申請國旅卡休假補助費未超過8,000元者:不強制消費於觀光旅遊,由公務人員於國旅卡特約商店自行運用。
3、 前揭觀光旅遊消費及一般國旅卡特約商店消費,均依刷卡金額核實(1:1)補助。
4、 為回應公務人員訴求,並配合檢核系統修正期程,請觀光局於106年3月底前完成國旅卡檢核系統之檢討,並推出第4類更符合個人自行規劃需求之遊程。
(二) 新制辦理期間及配套事宜:
1、 國旅卡新制於106年1月1日啟動,俟1月20日新檢核系統上線後,即可核銷領取補助。
2、 學年制人員自106學年度(106年8月1日)起實施1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