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111年5月31日北監花站字第1110164876B號函辦理。 二、 旨案因花蓮客運公司駕駛員流失等因素,申請旨揭路線營運許可證到期後不繼續經營,惟考量維持基本民行服務,爰協調統聯客運公司啟動代駛機制,維持既有路線營運,不影響民眾搭乘權益,隨文檢附統聯客運代駛後路線時刻表1份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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