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依據花蓮縣政府106年8月1日府政預字第1060144799號函辦理。
二、 鑒於國民旅遊卡制度原係代替現金給付強制休假補助,部分公務人員因不知規則或藉由申領作業漏洞取得補助,致涉犯刑法詐欺罪憾事。若經媒體報導渲染將影響公務員形象。復106年國旅卡新制上路申領規定有變更,爰請同仁避免誤觸法網。
三、 國旅卡曾發生之違失態樣如下:
(一) 以「假消費換現金」方式詐領補助費:虛偽購買旅遊行程之預購型交易,由旅行社偽造不實之旅遊行程及紀錄,提供消費收據供公務人員向服務之機關申請強制休假補助費,而旅行社扣除部分手續費後當場給付刷卡的公務人員現金。
(二) 以「消費不得核銷項目」詐領補助費:旅行社曾發生販售「國外旅遊行程」、「國際機票」、「儲值性商品票券(餐券、住宿券等)」,卻開立「國內旅遊」行程單據,將該筆不得核銷之交易作為合格交易上傳至檢核系統,幫助公務人員申領補助款。
(三) 以「事後退款方式變相換取現金」詐領補助款:預購型國內旅遊行程未實際參加而向旅行社申請退費,或購買商品後辦理退貨,未實際進行消費,惟檢核系統已將休假日當日刷卡資料列入合格交易,致使公務員於退款後仍得申領補助費。
(四) 將刷卡單據重複申領差旅費、辦公費、業務費或其他公款支出,以單次消費重複核銷方式詐領補助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