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鑑定旨案所示之兩物品(如附圖),同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範之「具殺傷力之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砲」。
本校將加強旨案相關安全宣導事宜,共同防範,倘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,將儘速通報,並立即通知轄區警察局少年隊處理,以確保校園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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