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為獎勵社會教育推廣具有績效之優異團體及個人,教育部自64年開始,每年依據相關實施要點規定,選拔對社會教育具有重大貢獻之團體及個人,並舉行頒獎表揚活動。 二、推薦參加本(110)年度「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」之案件,請於110年6月30日前(以郵戳為憑),將推薦名單及相關表件寄(送)達本處,逾期或資料不齊全者,不予受理。 三、前項要點及推薦表件可至教育部網站http://http://www.edu.tw/認識教育部/本部各單位/終身教育司/電子佈告欄下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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