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5月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54780號函辦理。
二、配合評選作業如下:
(一)請各校以薦報團體獎及個人獎各1單位(人)為限。
(二)軍訓教官(含借調或任職於全國直轄市、縣【市】政府之軍職人員),110年均由教育部薦報。
(三)薦報具體事蹟區間: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,紙本資料以200頁為上限。
三、作業表格請至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網頁/資料下載區(https://depart.moe.edu.tw/ed2800/News.aspx?n=F0866217F17BDF5F&sms=2B7F1AE4AC63A181),請自行下載運用)。
四、請依組別檢附推薦表、評選指標具體事蹟自評表及相關佐證資料紙本一式5份(含光碟1片),於110年5月14日前薦報教育部辦理(10050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72號5樓,黃于真專員收),逾期不予受理。
五、教育部評選小組就所送書面資料進行審查,必要時得邀請人員進行簡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