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規定辦理。 二、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任何人得於刊登公報之日起30日內以郵件、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府陳述意見: (一)承辦單位:花蓮縣政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。 (二)專線:(03)8462860分機359。 (三)傳真:(03)8462790。 (四)E-mail:small8026@hlc.edu.tw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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